阿联酋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在经历了将近一个世纪的转型之后,法治中国开始成为一个主导性的方向。
他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人类要从事政治、法律、文学、艺术、宗教、科技等活动,首先就必须能够维持生存。
(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505页。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因此不能使旧的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法律不能完全消除人的挫折感,所以就不能不让人发泄。(注:〔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第335页。关于劳动时间、最低标准工资、禁止女工和未成年人从事某些不适宜的劳动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出发点都是保护劳动力。
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们往往将法学与医学相提并论,认为正如医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给人体治病,法学的使命则在于诊断和治疗社会病。从此,社会成为了学者研究的重要领域。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
在第四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中,张先生以为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不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概念所承载的价值。我们采用了最后这个名称,因为共和国说明了我们的国体,‘人民二字在我们今天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是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的人,它有确定的解释,这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的意思表达出来,不必再把‘民主二字重复一次了。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切实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9]1978年至今,人民的范围极大的扩展,其内涵更为丰富。[13]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倡国民体育。(二)作为一种评价性术语的人民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国家政权的任务主要是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1]人民一词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人民起初被赋予革命的内涵。195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时的人民是最大多数人,[7]是指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的人民。
新中国成立后,纵观1949—1979年期间,政治统摄着一切,经济、文化活动乃至公民个人的生活,无不以政治意识形态作为衡量标准。建国初期,人民作为一种阶级含义的概念,团结了先进的阶级,为政权的巩固和制度的确立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建国初期国家政权的任务是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而实行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22]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作为阶级的人民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作为社会阶层的人民登场,人民成为一种评价性术语。[5]熊易寒:《观念的进化:由人民到公民》,《书屋》2004年第5期,第29页。
根据《共同纲领》中的相关规定分析,国民包括人民和没有改造成新人的财产被没收的官僚资产阶级和土地被分配的地主阶级。因此,我们根据人民范围的变化可以判断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当前中国政法语境重提并强调人民及人民性,凸显出人民对于当代中国的重要性。从1957年开始,人民身份只属于工人和农民两个劳动阶级,人民的范围极度的缩小。但由于文革的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被推迟至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才开始。
参见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54年9月16日第2版。也就是说,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属于人民,不是国家权力的主体。
[6]参见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一律使用人民来表达新政权的性质和权利的主体。
现阶段的人民指各个阶层的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人民的范围已经扩展到了历史上的最大化,人民表现为社会阶层,阶级色彩褪去。[14]198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国内政治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口都属于人民的范畴。
但是,《共同纲领》有三处使用了国民的概念。人民与公民的重合使得人民被纳入了法治的范畴。人民的概念不再具有阶级的含义,而是指社会阶层。随着国内主要矛盾的变化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人民的范围越来越大,敌人的范围越来越小。
[17]冯黎明:《人民性:从汉语的角度看》,载《江汉论坛》2008年第1期,第113—116页。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人民概念的分析,认识人民在当代中国政法语境的意蕴。
1957年至1978年,原属人民范畴的很多人被划成剥削阶级。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20]付子堂主编:《文本与实践之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6页。[16]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时,又写入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的范围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1]人民作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特权的产物,它追求的就是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幸福。公民是以承认现有政权的合法性为基础的。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还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无产阶级还必须继续革命。[13]1978年宪法序言中规定,要以工人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付子堂主编:《文本与实践之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12]华国锋:《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载《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7页。本文通过对当代中国政法语境中人民概念的使用和内涵的演变作梳理和分析,以揭示作为阶级的人民和作为评价性术语的人民在当代中国政法语境中的意蕴。
结束语 法谚说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财产被没收的官僚资产阶级和土地被分配的地主阶级只有以劳动为手段被改造成新人时才能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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